上诉人任*诉右玉县人民政府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不服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9行初****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时原告任*诉称,2020年1月15日,原告代理人通过中国邮政特快专递,向被告邮寄关于依法恢复被被告伙同右玉县牛心堡乡人民政府,共同教唆、指使“村长”张国华将持有的、扣押的、隐匿的、毁灭的,云阳堡村**号年《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中,原告依法获得的、享有的第一轮、第二轮、第三轮共75年、长久稳定不变的、合法的登记资格非法行为违法等十多个申请事项,但被告至今没有答复。故请求:确认被告拒不指令右玉县牛心堡乡人民政府,恢复被右玉县牛心堡乡人民政府与被告共同教唆、指使“村长”张国华,毁灭原告在我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中,依法获得的、依法享有的、1985年...(本文书还有18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