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赵*因与被上诉人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及原审第三人山西忻州神池宏远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远公司)行政撤销一案,不服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1行初****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6年12月6日,经神池县人民政府作出神政字【2006】82号《关于神池县地方国营斗沟煤矿整体改制的批复》,批准将斗沟煤矿整体改制,变更设立了山西邦达神龙煤业有限公司。2007年8月14日,山西邦达神龙煤业有限公司由山西省神池县地方国营斗沟煤矿资源整合,并经过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股权变更合法成立。2009年经山西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办公室作出的晋煤重组办法【2009】16号文件《关于忻州市神池县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方案的批复》,该文件明确了山西邦达神龙煤业有限公司为单独保留煤矿,煤矿主体为神池县煤炭集团有限公司。确定重组后煤矿企业变核登记名称暂定为山西忻州宏远煤业有限公司。2009年11月19日,经山西省煤矿企业兼并...(本文书还有41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