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以下简称建行山西分行)因张某2诉太原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太原市规自局)、第三人建行山西省分行撤销抵押权登记一案,不服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1行终****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并于2020年12月14日进行了法庭调查询问,再审申请人建行山西分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1、一审被告、二审第三人太原市规自局出庭负责人郭*、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建行山西分行申请再审称,一、原判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一)被申请人不具备适用地随房走的法律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之规定,不动产物权变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具体到本案而言,尽管被申请人与宝隆地产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在太原市房管部门进行了备案,但买卖、备案等一系列交易行为并不产生物权设立的法律效果,即使完成了上述交易行为,在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前提下,被申请人并不享有房产所有权,其享有的仅仅是一种依据合同请求宝隆地产履行义务办理过户的请求权,该请求权不能产生不动产物权随之发生设立或变动的法律效果,不具备适用“地随房走”的法律条件,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本文书还有52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