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沧州渤海新区港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沧州供应链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朔州中煤煤电工业有限公司(朔州中煤公司)以及原审被告准格尔旗祥丰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大同市新荣区春色苗圃有限责任公司、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6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沧州供应链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一审及二审法院始终回避本案核心问题,即《发煤站租赁合同》的效力问题。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签订的《发煤站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系无效协议。由于煤站运营会产生煤尘、煤渣等气体和固体污染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中国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合同法》第5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4条之规定,由于环评手续是《大气污染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的对环境污染有影响的企业、项目强制要求的资格,如环评手续不健全将影响不特定...(本文书还有42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