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郭**、闫**因与被申请人王**、岚县梁家庄乡人民政府、岚县梁家庄矿山开发公司、岚县文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岚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5日作出(2019)晋1127民初****号民事判决,郭**、闫**不服,上诉至吕*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于2020年5月19日作出(2020)晋11民终****号民事判决,再审申请人郭**、闫**仍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郭**、闫**申请再审请求:1.依法撤销吕*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11民终****号民事判决。2.依法确认三被申请人岚县梁家庄乡人民政府、岚县梁家庄矿山开发公司、岚县文林矿业有限公司签订的《采矿权转让合同》无效及再审申请人对涉案采矿权享有确定的采矿权益。3.诉讼费用由四被申请人承担。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为:一、原审认定事...(本文书还有26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