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县朱*潮采石场诉被告彭*县自然资源局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7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汤**,被告的副局长欧阳垂星及委托代理人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请求确认被告对原告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不作为行为违法,并责令被告按照原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内容履行法定职责。事实和理由:2019年8月26日,原告向被告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被告向原告公开2019年5月12日将彭*县朱*潮采石场列为政策性关停的会议纪要、有关将彭*县朱*潮采石场列为政策性关停的文件及有关矿山关停补偿的政府文件。因被告收到原告申请后一直未予答复,其行为属于行政不作为,理应确认违法,故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被告行为是否违法由法院...(本文书还有7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