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吴**。
被告饶**。
原告中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乡支行与被告吴**、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乡支行的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饶**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乡支行诉称,2012年12月13日被告吴**与东乡县驰鸿汽贸有限公司签订购车合同,合同约定被告购买的海马牌汽车总价格为115300元,其中首付37300元,余款78000元向原告申请信用卡汽车专向分期付款。为此双方签订了﹤﹤信用卡汽车专向分期付款合同﹥﹥业务,分期付款额度78000元,分期期数36月,每月还款2166元。信用卡卡号**×××19,原告于2013年1月14日向被告发放贷款78000元。被告饶**为被告吴**的债务提供担保,截止至2015年7月29日,被告尚*本金、利息、滞纳金共计51040.03元未还,经原告多次上门催收到期贷款,被告总以各种事由拖拒不还款,现要求两被告立即共同清偿贷款本金38...(本文书还有14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