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陈*。
被告袁**。
原告中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乡支行与被告陈*、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乡支行的委托代理人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袁**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乡支行诉称,2012年12月1日被告陈*与南昌新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装修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房屋装修总工程款为450000元,为此双方于2012年12月1日签订了一份﹤﹤信用卡房屋装修专向分期付款合同﹥﹥业务,分期付款额度300000元,分期期数36月,每月还款8333.33元。信用卡卡号**×××61,原告于2012年12月2日向被告发放贷款300000元。被告袁**为被告陈*的债务提供担保,截止至2015年7月29日,被告尚*本金、利息、滞纳金共计166806.67元未还,经原告多次上门催收到期贷款,被告总以各种事由拖拒不还款,现要求两被告立即共同清偿贷款本金89356.49元、利息、滞纳金计...(本文书还有13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