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韩**、腾冲县云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杨**、云南海纳典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纳公司)、云南博宇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宇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0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韩**、云生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被上诉人杨**并作为被上诉人海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上诉人杨**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被上诉人杨**、海纳公司、博宇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韩**、云生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韩**、云生公司一审全部诉讼请求,即判决:1.韩**、云生公司与杨**、杨**所成立的借款合同(民间借贷合同)及相应的《债权债务确认书》《担保借款协议》《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二)》无...(本文书还有176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