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华英公司、甘肃德建公司均辩称,对于拖欠货款282102.50元没有异议,但合同约定的价款已经包含预期收益,天水迈翔公司应当证明产生的实际经济损失,如果无法举证,对于天水迈翔公司主张的违约金不予认可,应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材料,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
天水迈翔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
1、《木板木方合同》一份,拟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共同确定了销售单价由基础单价和浮动单价两部分价格组成的事实。
2、销货清单四份,拟证明原告已如约履行了合同义务,所供货物由甘肃华英公司确认签收的事实。
3、欠款对账确认单一份,拟证明甘肃华英公司拖欠天水迈翔公司货款578400.5元的事实。
经质证,二被告对《木板木方合同》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合同中小黑板的数量及价格不予认可,因为该内容中手...(本文书还有27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