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天水辰浩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水辰浩公司)与被告兰*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二建公司)、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水辰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巩**,被告兰*二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水辰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1559598.09元及2018年6月1日至2020年4月16日的利息697621.48元,2020年4月17日至货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2、保全责任保险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从2018年6月23日开始,原、被告约定,被告从原告处购买钢材,运货同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款金额、利息计算方式、付款时间及违约金的计算等内容。截止合同终止,被告共购买6车钢材,货款总价1559598.09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拒接支付。
兰*二建公司辩称:第一、兰*二建公司与天水辰浩公司没有签订买卖合同,未形成买卖合同关系;第二、兰*二建公司也并未收到天水辰浩公司的钢材,确认欠款行为应当在买卖关系成立的基础上才能确认;第三、被告王**自认的事实应当由其本人承担相...(本文书还有48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