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凤翔支公司、宝鸡市宝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凤翔分公司、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齐**委托代理人吴**,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凤翔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凤翔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崔**,宝鸡市宝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凤翔分公司(以下简称“宝运凤翔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马**及被告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齐**诉称:2013年5月17日13时许,被告李*驾驶陕c******号大型客车在宝冯*路千河镇产东路口,将正在由东向西过马路的我撞伤,造成交通事故。后我被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医院住院治疗54天,被诊断为:闭合性胸部创伤;创伤性重型颅脑损伤;眼挫伤;皮肤裂伤;右肱骨骨折。2013年9月30日,我再次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医院住院治疗21天。此事故经宝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新大队认定,被告李*负事故主要责任,我负事故次要责任。2013年11月26日,经陕西宝鸡正大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我构成一个二级伤残、一个八级伤残、两个十级伤残;属完全护理依赖。被告李*是陕c******号大型客车的实际车主,挂靠在被告宝运凤...(本文书还有48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