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系吉茂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者。被告人刘*军系源聚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者。
2015年3月24日至2016年5月24日,陈**通过被告人刘*介绍,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从升久公司向吉茂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8份(2015年3月24日9份;2015年4月22日8份;2015年5月7日13份;2015年6月4日25份;2015年7月6日10份;2015年8月10日10份;2015年10月10日10份;2015年11月12日9份;2016年3月11日4份;2016年3月14日14份;2016年4月21日9份;2016年5月24日7份),税额共计2138386.1元。该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在税务部门抵扣。刘*收取升久公司好处费48386元。
2015年8月25日至2016年6月17日,刘*...(本文书还有18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