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尹*。
原告高*与被告尹*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高*于2014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石敬梅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8月4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及其委托代理人陶**、被告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诉称:原、被告2009年初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2010年2月1日育一子尹义扬。婚前,原、被告相处时间较短,彼此缺乏了解,婚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未能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2011年初原告因感情不和搬出单独居住。2013年11月原告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本文书还有5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