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侯**,女,生于1995年1月**日,汉族,农民,住武山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侯**(候五七),男,生于1968年1月**日,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侯**父亲。
以上两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张**,甘肃康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巩**,甘肃康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孟**因与被上诉人侯**、侯**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武山县人民法院(2015)武民初字第5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原告孟**与被告侯**经人介绍于2013年3月17日(农历2月6日)订立婚约,2013年4月25日(农历3月16日)举行结婚仪式,开始共同生活,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给付被告彩礼60000元、被告及其亲友盘缠8000元。被告的陪嫁物品有冰箱一台、电视机一台、被子四条、床单及水壶、脸盆等。后因被告侯**精神病情加重...(本文书还有29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