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范**诉被告北海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北海惠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经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移送,本院于2020年12月9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被告北海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巫**、被告北海惠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与被告北海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位于广东地购买合同合法有效;2、二被告协助原告办理广东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
被告北海实业开发有限公司辩称:1、本案涉及的是历史遗留问题,被告北海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破产管理人将尽其能力,维护债权人的最大利益,但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告提供合同和交费凭证经核对无误后,破产管理人会依法履行;2、原告购买被告北海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土地是事实,被告北海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应为购买人办理相关的不动产权证书,但被告北海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移交的资料不全,破产管理人无法鉴别原告所提交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本案相关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由人民法院认定,并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裁判,破产管理人将依法履行义务。
被告北海惠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1、北海惠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本案纠纷是原告与被告北海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在履行《旺盛家园宅基地购买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北海惠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是合同主体,与原告不存在其他任何合同关系,北海惠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任何约定或法定义务协助原告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房产...(本文书还有62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