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海市海城区和泰顺商行与被告陈**、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海市海城区和泰顺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阚**、被告陈**、被告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海市海城区和泰顺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陈**、曹**共同支付原告货款97307元及逾期还款利息1737.88元(利息计算:以97307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5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现暂计至2020年9月17日)。事实和理由:原告与两被告系常年合作的业务关系,两被告共同经营北海市海城区买知鲜食品店,并以曹*冷冻的名义自2018年起长期在原告处进购冷冻制品,但被告每次均在销售出库单上签字认可,而...(本文书还有17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