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农业公司辩称,宝丰农商银行所诉属实,愿意偿还本案借款。
大宋汝瓷公司、商**、李**、张**均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天然农业公司对宝丰农商银行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但认为其曾于2020年11月5日向宝丰农商银行支付利息10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宝丰农商银行向本院提交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担保承诺书、借款借据等证据内容真实、形式合法,且与本案事实相关联,可以作为认定本案案件事实的依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本案案件事实如下:2017年9月29日,天然农业公司向宝丰农商银行提出借款申请,申请借款11,300,000元,用于还旧借新,由大宋汝瓷公司、商**、李**提供保证担保。当天,大宋汝瓷公司、商**、李**及其妻子张**分别向宝丰农商银行出具担保承诺书,均承诺同意为天然农业公司向宝丰农商银行借款11,300,000元提供连...(本文书还有21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