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发表如下答辩意见:1、原告曾在邮件中自认被告尚欠货款52,000元;2、本案货款应该与原告欠被告的9,380元货款进行抵销;3、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原告没有及时排除;4、本案价款属于质保金,且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故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9月24日、同年12月4日、同年12月12日,原、被告签订三份穿梭车采购合同(分别称为合同1、合同2、合同3)。被告分别向原告采购穿梭车2台、7台、4台。合同金额分别为280,000元、980,000元以及560,000元。关于付款条件,三份合同均约定分阶段履行,最后一期10%是质保金。合同1约定验收合格后,质保期为1年,质保期内如无质量问题,质保期满...(本文书还有6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