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马**因与被上诉人付**、任**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格尔木市人民法院(2020)青280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马**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被上诉人付**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上诉人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马**上诉请求:1、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2、发回重审或直接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事实理由: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因土方运输和挖掘机服务协议而产生权利义务关系,双方经过多次结算,账务清楚,二被上诉人尚*上诉人1372466元,证据充分,应受法律保护。但一审对此认定明显错误,应予纠正。二、上诉人不按期支付欠款,已严重侵害到答辩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应立即偿还全部借款并支付逾期利息。一审对此也没有认定当然错误,应予纠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规定,两个被上诉人应当承担自2015年11月26日至2018年3月25日(计28个月)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以及自2018年3月26日至上述款项付清之日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三、二被上诉人付**与任**系合伙关系,应对上诉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使退一步,不是合伙关系,但也应当由出具欠据的被上诉人任**承担责任,再由他们二人内部另行算账,不应该全部驳回。一审对此认定明显错误,应予纠正。根据《民法通则》第35条第2款之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全体合伙人对于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本文书还有66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