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道乃艾勒嘎查委员会与被告太平庄村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马**及其委托代理人吴**、被告太平庄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道乃艾勒嘎查委员会诉称,被告借用原告土地四至及面积,四至,东起304国道约517公里处以北侧红房子为准向西延伸700米,在向南延伸1300米后,向东延伸700米至304国道,面积1364亩。根据原哲里木盟革命委员会于1997年下发的哲革(77)86号《关于通辽县和科左后旗边界问题的决定》中规定,该土地所有权归原告所有(注:原告已于2013年1月12日依法取得了该块土地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当时因各种原因(当时是集体化时代)借用给被告...(本文书还有26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