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武*市荣盛物业公司(以下简称荣盛物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融信裕达破产清算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信裕达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20)鄂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荣盛物业公司上诉请求:一、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融信裕达公司起诉。二、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融信裕达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审判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之规定,认为“荣盛物业公司于2002年11月12日在《催收贷款通知书》上盖章系对涉案债务重新确认,诉讼时效期间和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均应从2002年11月12日重新计算,融信裕达公司于2020年1月17日起诉并未超过20年最长诉讼时效。”系适用法律错误。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是1999年2月11日发布的,是对个案诉讼时效问题的批复。2008年8月21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了更详细具体的规定,其中第十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本文书还有55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