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诉被告中建澳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告中建澳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缪**、李晶,被告张**,第三人大连正金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罗**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诉称,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工程款1278294.09元。(被告尚未收取的工程款,待其收取后原告另行向其主张);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利息损失。(以1278294.09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12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461526.68元;4、请求判令被告张**承担连带责任;5、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8年7月2日,原告与被告中建公司就“抚顺万达广场超市区域改造项目精装修工程”,签订《装饰工程施工联营合作协议书》。该协议是被告张**以工程资金短缺为由找到原告,约定由原告实际施工工程和采购材料,被告负责涉案工程的管理和所有手续的审批备案,被告收取管理费,该协议是由被告员工带至案涉工程施工现场,交由原告签署,该协议在带来时已加盖被告公章和法人签章。为保证工程回款,原告遂要求被告张**以担保人身份在协议中署名。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合同义务,现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依据协议书第四条第2款约定,被告挪占原告工程回款和资金的,被告应按挪占款项的一倍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截至今日,被告共计挪占原告工程回款资金1278294.09元,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被告已收取抚顺万达广场有限公司工程款...(本文书还有66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