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申请人唐山市兴港实业有限公司不服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唐山中院)(2020)冀02执异****号执行裁定,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唐山中院查明,承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高新支行(以下简称承德银行高新支行)与唐山市利生源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生源公司)、唐山市兴港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港实业)、唐山市佳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源公司)、冯*、唐**、吕**、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作出(2019)冀02民初****号民事判决,判令:利生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承德银行高新支行借款本金6988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佳源公司、冯*、唐**、吕**、文*对利生源公司判项一在72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利生源公司追偿;承德银行高新支行对兴港实业所有的坐落于唐海县林分场的土地使...(本文书还有20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