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诉被告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诉讼代理人焦*、被告张*诉讼代理人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诉称,2008年被告在泌水镇对面开发房屋,把施工工程承包给了原告,包工包料,施工完毕后,经结算被告欠原告工钱90000元。2013年1月25日支付了20000元,下余70000元出具了欠条。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承认欠款,就是迟迟不予偿还。为此具文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偿还70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张*辩称,1、程序违法,原告系共同必要的诉讼人之一漏列原告,该工程是由原告张*和陈*林合伙,应通知陈*林参加诉讼;2、该七万元有部分质量保证金,按合同约定是百分之五,因此应扣除百分之五的保证金;3、过诉讼时效。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被告建房施工,施工完毕后,被告张*于2013年1月25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张保群现金柒万元整(70000元整)...(本文书还有9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