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何**与被上诉人青海爵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爵尚餐饮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爵尚餐饮公司于2020年6月23日向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何**支付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8月1日租金9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1日作出(2020)青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何**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何**的上诉请求:撤销原判,驳回爵尚餐饮公司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并承担一审、二审诉讼费。事实和理由:何**没有出庭参加诉讼接受质询和参加调解,判决书称何**的委托代理人徐秀梅作为代理人参加庭审,但何**没有委托徐秀梅作为其代理人参加一审庭审。徐秀梅的代理行为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本文书还有18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