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温*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银行)因与被上诉人赤峰建设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赤峰建设集团)、内蒙古大牧场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牧场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不服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2020)内04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温*银行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二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及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涉案工程未实际竣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结算条件未成就不符合事实。2、被上诉人赤峰建设集团主张工程优先权应从2017年8月17日起计算,本案中赤峰建设集团起诉的时间已经超过了这个时间,因此赤峰建设集团不具有优先受偿权。3、一审判决认定涉案工程尚未完工错误。4、如果涉案工程尚未完工,但办理了相...(本文书还有28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