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韩**、韩**、韩**、青海三源生态经济林木种苗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源公司)与被上诉人青海赛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亚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青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第一,2018年7月16日,一审法院作出(2018)青02民初****号民事判决,判决三源公司返还赛亚公司借款2000万元及相应利息。此判决生效后,三源公司未按判项履行义务,赛亚公司申请强制执行,一审法院作出(2018)青02执****号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三源公司名下包括涉案林木在内,及面积为2813334.74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的资产并无不当。第二,2001年12月11日三源公司成立,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2007年3月14日,青海明鑫会计师事务所乐都分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中记载:首次出资额为2100万元,截止2007年3月14日止,韩**已认缴750万元(其中:林木出资31...(本文书还有8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