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未根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桑**。
以上八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曹**,林州市太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连**。
委托代理人侯**,林州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郭**因与被上诉人桑**、刘**等八人、原审被告连**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作出的(2015)林姚民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13年2月9日...(本文书还有17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