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温*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赤峰建设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大牧场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温*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王**,被告赤峰建设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内蒙古大牧场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温*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撤销(2018)内0403民初****号民事调解书,并确认被告赤峰建设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不享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二、本...(本文书还有113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