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大庆龙唐供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唐公司)诉被告绿地集团大庆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地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9月10日、2020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绿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龙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绿地公司给付热费合计1,120,563.60元(2017年10月10日至2018年4月20日期间的热费6084.20元,2018年10月10日至2019年4月20日期间的热费550,283.77元,2019年10月10日至2020年4月20日期间的热费564,195.63元);2.判令绿地公司支付热费逾期违约金(以6084.2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21日起暂计算至2020年7月16日为610.10元;以550,283.77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1日起暂计算至2020年7月16日为29041.41元;以564,195.63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1日起暂计算至2020年7月16日为297...(本文书还有44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