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再审请求:1、撤销一审、二审判决;2、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献县祥来建筑器材租赁站对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两审法院因受申请人代理律师“自认”之误导,未能正确审查分析证据,将受雇打工的申请人认定为本案承租人是错误的。申请人是普通工人,为谋生受雇于同乡林**。林**系上海东忠建筑模架有限公司(下简称“东忠公司”)实际控制人,与该公司唯一的股东王*莉是夫妻。临川建安公司将其承包的“欧香小镇”工程中的脚手架工程转包给东忠公司后,林**指派申请人到“欧香小镇”工地工作。因转包不合法,申请人到工地后以临川建安公司“脚手架班组负责人”名义开展活动。2018年间,林**将祥来租赁站的材料拉到其他地方使用,并拒付租金,祥来租赁站即提起本案诉讼,要求临川建安公司承担责任,申请人作为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虽然申请人明显不是承租人,但林**为了让东忠公司和临川建安公司逃脱责任,假装好意出钱聘请赵*宁律师为申...(本文书还有8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