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王**,男,1967年10月**日生,汉族,现住乐亭县。
再审申请人乐亭县浩同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乐亭县新寨镇人民政府、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20)冀02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乐亭县浩同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再审请求:一、撤销原审判决,改判乐亭县新寨镇人民政府向申请人支付款项125,895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申请人与新寨镇政府之间签订施工合同,并且申请人找工人2016...(本文书还有5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