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陈**因诉被申请人邯郸市峰峰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峰峰人社局),一审第三人邯郸市峰峰矿区教育体育局(以下简称峰峰教体局)、河北峰峰第一中学(以下简称峰峰一中)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4行终****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陈**申请再审主要称,1、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本案劳动人事关系明确,不属于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本案焦点应当是《辞退证明书》是否合法有效,且举证责任应当由峰峰一中承担。申请人未收到峰峰一中的《辞退证明书》以及峰峰一中辞退批复违反程序。峰峰一中没有举证证明辞退程序的合法性,被申请人有职权认定《辞退证明书》是否生效。没有生效的《辞退证明书》不能作为劳动人事关系终止的有效材料。2、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事项属于被申请人法定职责范围,被申请人应当依法对申请事项做出行政行为。申请人已到法定退休年龄,在第三人单位工作三十余年,可视为缴费年限工龄也在30年以上,...(本文书还有13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