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侯**因诉被申请人邢台市桥西区李*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李*镇政府)行政不作为一案,不服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5行终****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侯**申请再审主要称,申请人于2019年4月15日向被申请人通过快递方式邮《责令东前留村委会改正违法行为申请书》,被申请人一审时承认收到,但始终未给申请人任何书面文书。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被申请人接到申请超过法定期限两个月,未履行职责,申请人依法向法院起诉。一审应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判被申请人不作为,限期履行期限。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7条规定认为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认为申请人起诉没有法律依据的认定是错误的。该案是申请人诉被申请人不作为一案,申请人就被申请人不作为,依法提起诉讼。而不是二审认为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本文书还有8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