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高**因诉被申请人沧州渤海新区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渤海新区城管局)、沧州渤海新区管理委员会确认拆除行为违法一案,不服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9行终****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高**申请再审主要称,一、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申请人要求撤销渤海新区城管局《行政强制决定书》一案与要求撤销限期拆除决定一案,完全系两个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无论是前者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还是继而做出的强制执行决定,均系法院受案范围。即便如原审认定,限期拆除决定书的作出系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格,也不必然等同本案强制执行决定的作出合法。且也不应直接对申请人的权益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作出必然排除,而驳回起诉无法律依据。二、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系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有**被告,有具体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且不属于《行政...(本文书还有8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