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王**因与被申请人沧州渤海新区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渤海新区城管局)责令限期拆除一案,不服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9行终****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申请再审主要称,申请人房屋所在土地属于集体土地,被申请人无权认定申请人的房屋为违法建设并作出限期拆除决定。被申请人没有提供任何依据证明申请人的土地已经变成国有;采取“村改居”等方式改变土地性质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严格禁止性条款;申请人所在村落村民在1993年后取得的集体土地使用证证实申请人房屋所属土地性质依然为集体土地。限期拆除决定不是行政处罚,而是行政强制行为,原审法院对该行为性质认定错误,被申请人无权对申请人实施行政强制行为。《行政处罚法》未将责令限期拆除作为行政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拆除不具有行政处罚性质;2015年11月1日实施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办法》明确将“限期拆除”由行政处罚变更为行政强制;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文书还有22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