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张**、郭**因诉被申请人故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11行终****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郭**申请再审主要称,一、一审、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的查处申请进行答复,仅仅以地址处房屋被拆除,无送达地址为由不履行查处职责,违反法律规定。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被申请人称无法联系到申请人与事实不符,系狡辩,被申请人完全可以将相关查处答复送达申请人,履行相关职责。被申请人未予回复导致申请人不能了解查处案件的情况,侵犯了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七...(本文书还有6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