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杨**因诉被申请人沧州渤海新区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渤海新区城管局)、沧州渤海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渤海新区管委会)行政拆除行为一案,不服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9行终****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杨**申请再审主要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申请人要求撤销案涉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与要求撤销限期拆除决定系两个行政行为,无论是责令限期拆除决定还是强制执行决定,均系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限期拆除决定的作出事实清楚,执行程序合格,也不必然等同于强制执行决定的作出合法,不应直接对申请人的权益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作出必然排除。驳回申请人起诉无法律依据。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是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不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不受理情形,案涉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已侵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综上,申请人认为原审裁定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本文书还有8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