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俞**因与被上诉人俞**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20)闽01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适用第二审独任审理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俞**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俞**一审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认定《现场治安调解协议书》显失公平,是错误的。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是基于对俞**殴打行为的谅解,与其是否面临刑事处罚无关。俞**不存在隐瞒右侧第九肋骨已经骨折的事实的故意,《现场治安调解协议书》是各方为了解决矛盾共同协商得出的调解方案,是俞**与俞**自愿协商解决矛盾纠纷的一种权利处分行为,不存在违背俞**真实的意思表示。2019年11月8日俞**右侧第九肋骨曾出现骨折与《现场治安调解协议书》的签订并不具有因果关系,不属于显失公平的可撤销情形。二、一审在未查清俞**伤害行为对俞**右侧第九肋骨骨折是否造成进一步伤害的情况下认为本案显失公平,缺乏事实依...(本文书还有23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