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古城区积高副食店(以下简称:积高副食店)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一铅笔)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0)云29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积高副食店特别授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闫**,被上诉人特别授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参加了本案的调查听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积高副食店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上诉人经营的副食店并不知道铅笔的真假,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一审判决赔偿的金额过高。
第一铅笔辩称:被上诉人取证合法,上诉人的合法来源抗辩不能成立,因此,一审判决是合理的,应当维持。
原审原告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中华”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商标侵权赔偿11000元及原告为制止本次侵权行为支出的公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5000...(本文书还有32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