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古城区富萬副食店(以下简称:富萬副食店)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一铅笔)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0)云29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富萬副食店特别授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闫**,被上诉人第一铅笔特别授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参加了调查听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富萬副食店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上诉人经营的副食店并不知道铅笔的真假,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一审判决赔偿的金额过高。
第一铅笔辩称:被上诉人取证合法,上诉人的合法来源抗辩不能成立,因此,一审判决是合理的,应当维持。
原审原告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本文书还有26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