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上诉人曲靖开发区智超超市(以下简称“智超超市”)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云0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智超超市的经营者彭**,被上诉人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智超超市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其不承担赔偿责任;3.二审诉讼费由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赔金额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上诉人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口头辩称,一审判赔金额包括经济损失和维权合理费用。其一审提交了维权支出中律师代理费和公证费的证据,差旅费尽管没有相应票据,但是调查中必然会产生。对于经济损失,其未能举证证明其损失和智超超市的获利是由客观情况决定的...(本文书还有36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