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上诉人曲靖开发区何记香香平价超市(以下简称“何记香香超市”)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家化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云0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何记香香超市的经营者何**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上海家化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以视频方式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何记香香超市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其不承担赔偿责任;3.二审诉讼费由上海家化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上海家化公司仅提供了名为“小草”的扫码收款截图,但没有证明“小草”是何记香香超市在使用。二、一审判赔金额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上诉人上海家化公司口头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理由:一、何记香香超市销售了被控侵权产品,该产品属侵犯涉案“六神”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因此何记香香超市销售该产品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二、在上海家化公司的实际损失或何记香香超市的获利难以确定的情形下,一审依据涉案商标...(本文书还有46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