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上诉人曲靖开发区智超超市(以下简称“智超超市”)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家化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云0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智超超市的经营者彭**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上海家化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以视频方式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智超超市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其不承担赔偿责任;3.二审诉讼费由上海家化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赔金额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上诉人上海家化公司口头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理由:一、智超超市销售了被控侵权产品,该产品属侵犯涉案“六神”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因此智超超市销售该产品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二、在...(本文书还有37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