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上诉人曲靖开发区福兰便利店(以下简称“福兰便利店”)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家化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云0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本院同意上海家化公司视频开庭的申请,但在原定开庭日期2020年12月15日当天,因网络故障无法视频开庭,经征询当事人的意见,福兰便利店的经营者徐*同意以调查方式进行审理,上海家化公司同意以书面方式提供其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福兰便利店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上海家化公司的诉讼请求;3.一、二审诉讼费由上海家化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公证、鉴定程序违法,依法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公证员和公证人员公证保全时没有表明身份并予以告知,对所购买商品为假冒商品没有依法进行鉴定(福兰便利店调查中明确该句话的意思是公证、鉴定的被控侵权产品非...(本文书还有40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