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云南足御天下足疗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足御天下)因与被上诉人富*(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云0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足御天下特别授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被上诉人重庆富*特别授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足御天下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上诉人承担50000元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改判被上诉人减轻或者免除承担经济损失;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被控侵权标识与第1967348号“富*及图”商标存在商标近似是错误的。二、一审法院对于争议焦点即“关于上诉人使用被诉侵权商标是否系有权使用、合理使用的问题”没有进行充分审查。三、一审法院确定的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过高,与本案事实不符。
重庆富*辩称: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是正确的,应当维持。
原审原告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使用第1967348号“富*及图”商标、第5054170号“富*足道”商标、第3959241号“富*”商标,拆除店...(本文书还有47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