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孟**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财保六安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邹**、被告财保六安分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按照保险合同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合计90000元(医疗费38356.23元、误工费30100.9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00元、营养费2700元、护理费10980元、伤残赔偿金69608元、鉴定费2090元、交通费1000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以上各项损失共计166535.16元,保险限额9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原告的伤残程度重新鉴定为九级伤残,其变更伤残赔偿金为126560元,合计损失为224477.16元。事实与理由:2017年11月28日16时20分许,原告驾驶皖n×××××号江淮重型半挂牵引车、皖n×××××号江淮杨*牌重型罐式半挂车沿环湖大道从巢湖往合肥方向行驶,行驶至m处时,与道路设施发生碰撞并坠翻,造成原告受伤、车辆受损的单方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庐江县人民医院治疗,后转院至安徽省立医院住院治疗。原告因事故所伤残,...(本文书还有49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