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男,汉族,1970年11月**日出生,住博白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庞*,男,汉族,1966年7月**日出生,住博白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庞*,男,汉族,1977年8月**日出生,住博白县。
被上诉人庞*、庞*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广西金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庞**因与被上诉人黄**、庞*、庞*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博白县人民法院(2020)桂0923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庞**上诉称:1、一审裁定程序错误: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第53条之规定。2、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本案有明确的被告,也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3、实体上认定为合伙法律关系却不判决认定。综上,一审裁定程序、适用法律、认定事实、认定法律关系是错误的。请求二审法院:1、判决撤销...(本文书还有8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