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李*某的供述、证人马**、丁*、程*、常*等人的证言、开封市医疗保障“一单制”结算票据清单、杞县竹林乡住院病历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住院、治疗病例,套取国家新农合资金,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李*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的意见是徐玉英的医疗补偿金额为1880.41元,郑**、田**、李*2、刘*1、胡某1、刘*1、甄某1、张某2等人中部分人或因年龄较大,不排除记错病因的可能,或进行了住院治疗,其医疗补偿金额应从犯罪数额中扣除,且被告人认罪认罚,愿意退赃并缴纳罚金,在和马**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建议法庭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至2018年12月期间,马**(已判刑)承包河南省杞县竹林乡卫生院耳鼻喉科,并雇佣被告人...(本文书还有920字未显示)